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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被呷哺呷哺起诉商标侵权,索赔50万

2024年03月29日 来源:

知名餐饮公司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呷哺呷哺公司)于近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及武汉市青山区吧哺吧哺火锅店(简称吧哺吧哺火锅店)商标侵权,索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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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诉讼中,呷哺呷哺公司方面表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吧哺吧哺火锅店在三快公司经营的美团网上以“吧哺吧哺”的名义销售团购火锅套餐及代金券,令消费者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吧哺吧哺火锅店提供的服务与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第4762343号及第4762344号注册商标的的商标专用权,而美团作为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吧哺吧哺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构成共同侵权。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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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此案并非呷哺呷哺公司第一次起诉团购网站。
2013年,呷哺呷哺公司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窝窝团)及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
呷哺公司称,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且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其公司提供的极为相似。呷哺呷哺公司认为石家庄呷哺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商誉及品牌受到质疑和伤害,构成对其公司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同时,窝窝团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为石家庄呷哺公司提供侵权平台,对发生的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2万余元。
后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呷哺呷哺公司胜诉,要求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呷哺呷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法院同时判令,窝窝团公司只承担与其获利相对应的形式审查义务,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后该案件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呷哺呷哺时隔四年的两次起诉,足以提醒企业重视商标侵权问题,同时也应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一经注册即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专用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与未注册商标相比,注册商标易于得到国家法律甚至国际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并对商标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应对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遇到侵犯商标的问题的困扰,企业声誉及产品信誉受到严重损害时,一定要善用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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